日前,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税务、财政、教育、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7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3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工作目标、工作要求进行了部署,明确了参保缴费政策。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有关规定,我省明确2021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2022年度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通知》明确,各地要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给予50%的资助;过渡期内,对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等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50%资助;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可享受2022年参保资助政策;各市州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困难退役军人、困境儿童等其他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通知》明确,2022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未如期达到规定参保率的统筹地区,可将集中参保缴费期适当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随时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经排查发现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除已明确的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在居住地参保,各市州结合实际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外,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可通过"微信" “支付宝”激活或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省市医保局微信平台、各大银行APP等多种方式激活,任一方式激活后,均可在其他平台激活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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