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或者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 在禁燃区内企业工业锅炉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
●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下,或者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下的;
● 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公斤以上3吨以下的;
● 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
● 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公斤以下的;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以及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 依法应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