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两卡”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公告
当前涉“两卡”行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犯罪活动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电话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还会被予以信用惩戒,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户。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现将部分参与涉“两卡”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人员向社会予以公告。
申某玉,男,44岁,隆回县滩头镇玉屏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祝某宇,男,20岁,隆回县滩头镇祝家桃林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蒋某太,男,18岁,隆回县滩头镇八龙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刘某琪,男,22岁,隆回县滩头镇金龙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陈某轩,男,18岁,隆回县滩头镇石托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刘某云,男,25岁,隆回县滩头镇金凤峰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刘某林,男,23岁,隆回县滩头镇金凤峰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刘某,男,40岁,隆回县滩头镇金龙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下一步,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对涉“两卡”人员,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彰显刑罚威严。
隆回县公安局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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