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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袁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16万元,且认罪认罚。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18万元,且认罪认罚。
安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袁某、王某犯有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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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退还部分赃款,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袁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安岳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安岳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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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认罪认罚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赃款652023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含已扣押的被告人袁某、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00元)。
四、对公安机关扣押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