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8日,新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万塘乡屠宰场现场发现8头生猪无检疫证明,通过对当事人刘某刚询问核实,当事人从武冈市大甸乡小温村装运8头生猪到万塘乡屠宰场,运载车辆车牌为湘EM3766,车主、司机为刘某。当事人的8头生猪毛重1150.5公斤,单价18.4元/公斤,8头生猪总价为2116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裁量标准:“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司机刘某罚款6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裁量标准: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屠宰场老板刘某刚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11日
处罚机关:邵阳市新宁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