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两男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糟了!其中一人竟年过七旬!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0/12/15 10:03:48
被告人陈某
男,1941年11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安岳县。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1日经安岳县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男,1953年6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安岳县。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1日经安岳县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2017或2018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阳某与被告人陈某在闲聊中得知陈某有一支火药枪,阳某遂以防贼为由,在四川省安岳县陈某家中,以人民币84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该火药枪,并放置于阳某位于四川省安岳县的家中。2020年5月6日,民警在被告人阳某家中查获该火药枪。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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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阳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社会调查报告显示,被告人陈某、阳某具有监管和帮教条件。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阳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枪弹痕迹鉴定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社会调查报告、证人周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阳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安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阳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阳某非法买卖枪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具有悔改表现,对其行为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陈某、阳某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陈某、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时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本院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阳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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