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法院对上海某公司株洲分公司罚款50万元
2020年9月24日,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因拒不协助法院执行,被隆回县人民法院罚款50万元。
隆回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廖某军等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27日向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其单位的应收租金等收入。
然而,该公司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无视法律规定,不但拒不协助扣留、提取,反而多次擅自向被执行人控制使用的多个他人银行账户支付租金等款项达数百万元,被执行人随即将上述款项转移,导致执行不能,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隆回法院遂依法对该公司和其主要负责人李某某分别作出罚款50万元和5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是每个公民和有关单位应尽的义务,在收到法院要求协助冻结、扣留、提取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拒不协助执行的,将可能受到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人民法院对拒绝协助执行的单位,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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