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涉“两卡”行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犯罪活动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电话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还会被予以信用惩戒,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户。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现将部分参与涉“两卡”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人员向社会予以公告。
庞某,男,31岁,隆回县荷田乡广溪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并从中非法获利150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谭某林,男,21岁,隆回县荷田乡文联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秦某省,男,25岁,隆回县荷田乡一六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谭某逢,男,32岁,隆回县荷田乡文联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彭某怀,男,30岁,隆回县荷田乡广溪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谭某桃,男,36岁,隆回县荷田乡文联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阳某,男,汉族,33岁,荷田乡荷田村人。因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下一步,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对涉“两卡”人员,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彰显刑罚威严。
当前涉“两卡”行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犯罪活动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电话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还会被予以信用惩戒,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户。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现将部分参与涉“两卡”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人员向社会予以公告。
阳某强,男,31岁,司门前镇畲溪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从事网络诈骗,从中获利90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彭某叶,女,32岁,司门前镇金潭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从事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李某,男,25岁,司门前镇石阳桥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从事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陈某香,女,46岁,司门前镇丰年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从事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阳某,女,36岁,司门前镇畲溪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从事网络诈骗,从中获利62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陈某娥,女,49岁,司门前镇竹山院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从事网络诈骗,从中获利55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阳某,女,33岁,司门前镇竹山院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从事网络诈骗,从中获利160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曾某荣,男,17岁,司门前镇永新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从事网络诈骗,从中获利1431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郑某章,男,36岁,司门前镇湴塘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从事网络诈骗,从中获利19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魏某其,男,26岁,司门前镇金潭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从事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下一步,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对涉“两卡”人员,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彰显刑罚威严。
隆回县公安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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