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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多名干部被处分,看看他们犯了什么事!

隆回县纪委 2020/10/3 11:10:47

中共隆回县纪委通报 

隆纪通〔2020〕18 号 ★ 

关于 4 起酒驾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教育,督促引导广大党员 干部及公职人员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有效遏制酒驾违纪违 法行为的发生,现将查处的 4 起酒驾问题通报如下:

1.三阁司镇石岭村原党支部纪检委员杨某某危险驾驶的问题。2019年9月23日晚,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花 门街道办事处门前路段被县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杨某某属于危险驾驶,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2020年7月,杨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金石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聂某某饮酒驾驶的问题。

2019年10月18日,聂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金石桥镇金南路路段被县交警大队查获。经检测,聂某某属于饮酒驾车,被县交警大队罚款2000 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9月,聂某某受到警告处分。

3.隆回县第一中学工作人员尹某某危险驾驶的问题。

2019年9月24日,尹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汽车南站出口路段被县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尹某某属于危险 驾驶,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2020年6月,尹某某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4.西洋江镇原金湾村党支部书记黄某某危险驾驶的问题。

2019 年9月9日,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在西洋江镇石塘村路段时,被县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黄某某属于危险驾驶,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2020年4月,黄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以上 4 起典型问题表明,在禁酒控酒的高压下仍然有少数党员干部挑战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严重影响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形象。中秋国庆在即,是聚餐饮酒高峰期和饮酒驾驶的高发期,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从中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牢记市委《约法三章》规定,打消侥幸心理,绝不触碰工作日不准饮酒、酒后不得驾车的安全底线,不断增强安全意识、规矩意识和法律意识;要严以修身、严以律己,坚决摈弃“酒桌文化”“大吃大喝”等陈规陋习,坚持餐饮节约、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

全县各级、各部门党组织要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时刻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结合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一抓到底,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敲常敲“警钟”,确保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紧盯餐饮浪费、违规吃喝、酒驾醉驾等节日期间易发多发的突出问题,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精准监督执纪问责,坚决整治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四风”问题。 

中共隆回县纪委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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