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资讯 新买的电动车上路被扣、销售“早产”口罩…安岳3·15典型案例来了!

新买的电动车上路被扣、销售“早产”口罩…安岳3·15典型案例来了!

安岳市场监管 2021/3/15 15:07:04

01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9日,安岳县消费者李先生驾驶新买的电动四轮车上路,被交警部门查处扣押并告知其驾驶的电动四轮车不符合上路要求。李先生认为购买电动车时经营者周先生从未提出此车不能在公路上使用,因此该为此次损失做出合理的赔偿,经与经营者协商未果,遂投诉至安岳县消委会请求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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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安岳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与经营者周某取得联系,并到购买地了解核实具体情况。经调查,周某车行有还未售出的与投诉人同款的电动四轮车,工作人员检查了该款电动车的相关手续,显示此车只能用于厂房内驾驶,有电动车辆出厂合格证。消费者李先生于2020年6月在安岳县姚市镇周某的电动车行内购买该四轮电动车时,经营者周某并未提示其此车不能行驶在公路上,被交警查扣后,其自行与经营者沟通协商解决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先后多次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于8月20日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由经营户一次性赔付消费者1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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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本案中,车行经营者没有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规定的义务,没有及时告知消费者其购买的电动四轮车不得用于公路上行驶,导致消费者李先生在不知晓的情况下行驶该车在公路上被交警部门查扣。因而造成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品买卖投诉件。此案中,因果关系明确。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销售者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进行宣讲,促进了和解。同时,现场提醒经营者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要尽到自身的义务;也鼓励消费者在今后的消费活动中勇敢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协商不成功的时候可以到辖区的消委组织进行投诉或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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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6日,一消费者在安岳县岳阳镇某医药连锁加盟店购买一次性口罩时发现:该口罩外包装上标注的销售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16日”,其立即将此事投诉至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该投诉人向执法人员提供2袋标称“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将该口罩寄往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并于1月27日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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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一次性使用口罩,根据该店负责人自述:该店于2020年1月25日从成都某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处购进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150袋。
经鉴定,本投诉所涉飘安口罩与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省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中真实飘安口罩的特征对比不符,系假冒产品。该店购进上述口罩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
本案当事人在该案发生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其中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分别向投诉人退款80元,向其他购买者退现金400元,微信退款800元。
供货商成都某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不属于县市场监管局辖区,现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该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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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该店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购进不合格口罩,又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节恶劣,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予以了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一般为机器打印,当机器的日期设置不准确或为了刻意延长保质期限,打印出来的生产日期就很可能出现时间滞后的情况,就出现了商品“早产”现象。广大消费者如遇上此类事件要注意保留好购物凭证及物品;及时找经销商或生产企业进行和解维权;在协商不成功的时候可以到辖区的消委组织进行投诉或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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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0日,消费者杨先生在安岳县某超市冷藏食品区选购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哈尔滨风味红肠已过保质期,遂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平台转来的举报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举报人,并前往现场,在该超市发现有举报人购买的同批次哈尔滨风味红肠,现场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批次哈尔香哈尔滨风味红肠是2020年7月21日从成都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了50袋,还剩检查到的2袋,购价10.50元每袋,销售价是12.90元每袋,该公司能提供进货验收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2.90元/袋 X2袋=25.80元,由于销售的48袋哈尔香哈尔滨风味红肠不能确定是否过期后进行销售,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调查认定:该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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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

本案是一起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案,该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以没收过期的2袋哈尔香哈尔滨风味红肠,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诉转案”案件。此案中,因果关系明确。接到举报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投诉人并到经营现场调查取证,为后续的立案处理及时固定好证据。同时对经营者进行了《消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宣讲,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加强安全管理,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执法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如遇上此类事件要注意保留好购物凭证及物品;及时找经销商或生产企业进行和解维权;也可通过“12315”、“12345”、电话信函、现场到访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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