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资讯 可恶!安岳一男子多次盗窃村民饲养的鸡鸭鹅,被盗家禽共计价值17800余元!

可恶!安岳一男子多次盗窃村民饲养的鸡鸭鹅,被盗家禽共计价值17800余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0/12/18 11:24:04

被告人廖某

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犍为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犍为县,现住四川省犍为县。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盗窃犯罪,分别于2009年、2015年、2018年、2019年被判处刑罚,201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20年7月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8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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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曾因多次犯罪被判处刑罚,201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后,又于2020年5月至6月期间,独自驾驶其女友周某的川LJ××××号东风牌轿车,先后进入安岳县周礼镇、驯龙镇、文化镇、李家镇、姚市镇辖区内,多次盗窃村民饲养的价值人民币17800余元的家禽。继后,被告人将盗窃的家禽弄去重庆市潼南区进行销赃,获款供其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9日晚上,被告人廖某驾车去至安岳县××镇××村××组,将村民秦某家喂养的26只鸡、18只鸭、11只鹅盗走。经鉴定,秦某被盗家禽的价值为3622元人民币。

2.2020年5月15日晚上,被告人廖某驾车去至安岳县××镇××村××组,盗走村民李某喂养的鸡22只,刘某家喂养的鸡3只、鹅4只。经鉴定,二户村民被盗家禽的价值分别为1644元和512元人民币。

3.2020年5月16日晚上,被告人廖某驾车去至安岳县××镇××村××组,盗走村民阳某家喂养的鸡17只、陈某(阳某儿媳)家喂养的鸡28只。随后,被告人又去到新回村9组盗走丁某家喂养的鸡10只。经鉴定,三户村民被盗家禽的价值分别为3200元、568元人民币。

4.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廖某驾车进入安岳县××镇××村××组,盗走村民阳某1家喂养的鸡13只、鸭3只,阳某2家喂养的鸡11只、鸭5只、鹅4只,周某3家喂养的鸡9只、鸭3只、鹅3只。经鉴定,三户村民被盗家禽的价值分别为932元、1270元、1368元人民币。

5.2020年6月14日晚上,被告人廖某驾车进入安岳县××镇××村××组,盗走村民张某家喂养的鸡13只,徐某家喂养的鸡13只,龙某家喂养的鸡15只,徐某1家喂养的鸡17只。经鉴定,四户村民被盗家禽的价值分别为728元、752元、856元、942元人民币。

6.2020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廖某驾车进入安岳县××镇××村××组,盗窃村民周某1家喂养的鸡10只,周某2家喂养的鸡10只、鸭1只、鹅2只。经鉴定,二户村民被盗家禽的价值分别为700元、784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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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廖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案发后,廖某的朋友周某代为被告人赔偿了失主刘某、李某的经济损失,刘某、李某对被告人廖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检查、辨认、勘查(图)笔录及照片,失主秦某、李某、刘某、阳某、陈某、丁某、阳某2、周某3、张某、徐某、龙某、徐某1、周某1、周某2陈述,证人周某证言,价格认定意见书,DNA鉴定,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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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异地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得到部分失主谅解,依法可予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性质、情节、罪名成立,安岳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廖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一贯表现,安岳县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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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廖某退赔失主经济损失:秦某3622元、阳某(陈某)3200元、丁某568元、阳某1:932元、阳某2:1270元、周某3:1368元、张某728元、徐某752元、龙某856元、徐某1:942元、周某1:700元、周某2:7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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