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冒充警察实施诈骗活动,影响恶劣,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决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易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