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湖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深入排查整治,严格执法,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的要求。隆回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现将查处的其中5起城镇燃气安全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案例1:燃气用户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案一、基本案情2023年4月13日隆回县燃气事务中心在隆回县某街道范某某用户家中进行燃气入户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用户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共5个(其中规格15KG实瓶3个,空瓶2个);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连接灶具直接进行取暖。二、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三、处理结果本案中,燃气用户范某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隆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燃气用户范某某做出责令立即整改,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燃气经营者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一、基本案情2023年4月21日隆回县燃气事务中心在隆回县某液化石油气公司某镇供应网点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网点违规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储在门市部门口微型面包车(湘E3****)内的行为,其中规格15KG实瓶10个,空瓶1个,共11个液化石油气钢瓶。不符合相关安全要求,该行为属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二、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三、处理结果本案中隆回县某液化石油气公司某镇供应网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隆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隆回县某液化石油气公司某镇供应网点作出责令立即整改,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张某某毁损燃气管道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4月15日燃气事务中心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某镇河道使用挖机清淤时,毁损隆回县某燃气公司天然气管道。经现场查明,张某某用挖机清淤时破坏燃气管道。二、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三、处理结果本案中,张某某在某镇河道使用挖机清淤时,损毁隆回县某燃气公司天然气管道。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隆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张某某做出责令立即整改,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案例4:燃气经营者向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一、基本案情2023年5月31日隆回县燃气事务中心在隆回县某液化石油气公司某镇供应网点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网点违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罗某某)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石油气。二、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三、处理结果本案中,隆回县某液化石油气公司某镇供应网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罗某某)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现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隆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隆回县某液化石油气公司某镇供应网点做出责令立即整改,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5:燃气经营者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和使用燃气案一、基本案情2023年11月7日隆回县燃气事务中心在隆回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某镇供应网点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网点违规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储在门市部门口微型面包车(湘E5****)内的行为,其中规格15KG实瓶13个液化石油气钢瓶;违规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储在门市部门内,其中规格15KG实瓶2个,空瓶1个,共3个液化石油气钢瓶不符合相关安全要求,该行为属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规将液化石油气钢瓶与燃气直排式热水器放在沐浴间内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行为属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的行为。二、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三、处理结果本案中隆回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某镇供应网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和使用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隆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隆回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某镇供应网点作出责令立即整改,罚款壹万零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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