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被告人贺某违反狩猎法规,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获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贺某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贺某非法狩猎的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野生动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23400元,损害了国家利益。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贺某赔偿生态资源补偿费人民币2340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请求,安岳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贺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扣押在案的捕鸟网一张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其余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贺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23400元,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款上缴国库。
四、由被告人贺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关费用。赔礼道歉内容报安岳县人民法院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