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00后小伙入室盗窃,居然连鱼罐头、淋浴喷头这些都偷!没想到……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1/3/8 15:34:48
被告人李某
男,2000年10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岳县,暂住台州市椒江区。2021年1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021年1月初某晚,被告人李某在其暂住处溜门进入四楼房东陈某卧室中,窃得一只银色苹果6plus手机(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467元)和一条不锈钢项链(无法进行价格认定),后将该项链丢弃。
同月19日深夜,被告人李某在其暂住处,翻阳台爬窗户进入东侧隔壁被害人杨某的家中,窃得一部OPPOA91手机及充电器、两个鱼罐头(经价格认定共计人民币623.40元)及一个淋浴花洒喷头(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同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其暂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扣押除项链外全部赃物,均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符合认罪认罚诉讼制度,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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