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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宁16人因涉“两卡”被判处刑罚!

新宁公安 2023/3/23 16:19:47

当前涉“两卡”(银行卡、手机卡)行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犯罪活动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电话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还会被予以信用惩戒,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户。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现将部分被判处刑罚的涉“两卡”人员向社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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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男,37岁,新宁县金石镇飞虎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千二百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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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男,33 岁,新宁县黄龙镇三星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六百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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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男,32岁,新宁县丰田乡长凤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千三百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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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男,29 岁,新宁县金石镇大兴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千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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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26 岁,新宁县金石镇金岭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千九百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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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男,25岁,新宁县回龙镇增付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五千四百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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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男,23 岁,新宁县金石镇曾家桥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二千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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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男,31 岁,新宁县黄龙镇塘边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五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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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兵,男,47岁,新宁县清江乡五里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千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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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男,34岁,金石镇杨柳田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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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成,男,29岁,新宁县金石镇大云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二千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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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男,22岁,新宁县丰田乡马塘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六千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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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男,27 岁,新宁县黄龙镇茶亭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八千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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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杰,男,27岁,新宁县回龙寺镇井木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五千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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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江,男,31岁,新宁县安山乡鸬鹚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八千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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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男,33 岁,新宁县金石镇春风社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千六百元,上缴国库。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续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两卡”人员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彰显刑罚威严。

新宁县公安局

2023年3月21日


新宁公安提示

1.买卖、出借对公账户以及银行卡、手机卡等是违法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会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影响贷款、办理支付业务,还可能涉嫌犯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能贪图私利触碰法律底线!

2.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

3.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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