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餐饮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筑牢辖区消防安全,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8月29日,新宁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新宁县**餐饮店实施临时查封。
8月29日,大队监督员对新宁县**餐饮店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营业区域吊顶采用可燃易燃材料(塑料绿植)装饰,因存在火灾隐患无法立即改正,并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监督人员当场对新宁县**餐饮店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立即停业整顿。
经大队集体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场所实施临时查封。查封过程中,大队监督执法人员首先向该单位负责人告知了临时查封的实事、理由和法律依据,依法下达了《临时查封决定书》。该单位负责人表示对临时查封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配合做好火灾隐患的整改,同时做好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彻底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下一步,新宁县消防救援大队将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零容忍”,坚决消除社会单位火灾隐患,确保辖区火灾形势高度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