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起诉一卖淫团伙,长期
租酒店5种套餐组织非法性交易!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4月8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欧某某、余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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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欧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2017年2月因赌博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2017年11月4日因吸食冰毒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公安局五里牌派出所罚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7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9月4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10日再次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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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欧某某、余某某伙同袁某某、赵某某(均已判刑)、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隆回县桃洪镇520主题酒店、隆回县桃洪镇豪杰宾馆(原长城宾馆)经营卖淫场所,招募多名卖淫女在场所内为前来消费的男性提供淫秽性服务,实行统一集中管理,聘请了张某某、秦某某(均已判刑)等人负责招揽、接待嫖客,先后聘请王某某(已判刑)、“阿国”(另案处理)负责收取嫖资。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8月初,欧某某、余某某、袁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等人租用隆回县桃洪镇汽车总站出口附近的520主题酒店的五、六楼两层共八间套房,组织多名女性(内部称“技师”)从事卖淫活动。余某某、赵某某负责招募、培训“技师”,聘请和管理从事宣传、接待、收费等工作的业务员,按照不同“技师”的身材、长相、熟练程度为每个“技师”编排固定的工号和收费标准(6、7、8、9、1字开头的工号分别对应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100元的收费标准),服务时间为90分钟至100分钟不等,“技师”为客人提供的服务基本一致,包括调情、情趣表演、波推、口交、做爱等。余某某、赵某某招聘张某某等人负责招揽、接待嫖客等工作,通过印制名片在县城内散发、网络宣传等方式招嫖。由某某等业务员具体负责联系、接待前来消费的顾客,向顾客介绍“技师”、服务内容、价格。由王某某跟单收费,并将每天收取的费用登记,赵某某、余某某、袁某某等与王某某对账和交接。
2017年10月初,因隆回县桃洪镇520主题酒店房价高,赵某某、袁某某、陈某某、欧某某、余某某等转而租用隆回县桃洪镇豪杰宾馆(原长城宾馆)三楼整层共十二间套房继续组织妇女卖淫。赵某某、余某某负责管理、招募、培训卖淫女,陈某某、欧某某负责协调社会关系,袁某某负责跟单对账,聘请张某某、秦某某韦韦等人负责招揽、接待嫖客和跟单收费。陈某某林又专门安排“阿国”在场所内跟数,详细记录房号、“技师号”、时间、房费、钟费、经手人等信息。赵某某、袁某某、陈某某、欧某某、余某某将每天收取的赃款用于支付业务员工资、房费后,剩下赃款按各人所占的股份分配。2017年11月13日晚,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在隆回县豪杰宾馆将某某、张某某杰、王明及赵某某、秦某某当场抓获,同时抓获被组织从事卖淫活动的女性七名和正在该场所嫖娼的男性三名。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余某某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某某、余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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