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洞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2023年1月,一男子在微信上要求被告人张某提供“XXX美容店”的POS机收款二维码,并且在收到转账之后,使用买卖虚拟币的方式将钱转移到虚拟币账户。对方承诺每转账1万元可获利100元。张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使用其店铺二维码转移涉诈资金,共转出犯罪所得资金259.85万余元,张某共获利3000元左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由收缴机关洞口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利益诱惑面前,迷失方向,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帮助他人转移资金,最终陷入犯罪泥潭。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莫贪图小利将个人银行卡、电话卡等出租、出借给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否则只会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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