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隆回县社会保险基金参保人员基本合法权益,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县财政局联合印发《隆回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诚邀广大市民积极监督,共同防范打击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一)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二)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三)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四)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之机,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待遇的;(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提供相关的证据及线索,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及具体违法违规行为;(三)举报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四)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掌握;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一)提供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查实金额的4%奖励;(二)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500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保基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并报政府审批后,对举报人再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承办单位和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举报案件的管理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举报奖励的有关材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及时立卷归档,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举报人应提供客观真实的举报材料及证据,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违规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并对所举报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恶意举报、编造违法事实的行为,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举报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电话:0739-8156256
本办法由隆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进行的实名举报,其他部门转办的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的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借举报名义代他人主张权益以及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二)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之机,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待遇的;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
(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举报奖励工作。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举报奖励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管理和核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提供相关的证据及线索,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及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三)举报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四)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掌握;
(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按查实侵害社会保险基金金额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提供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查实金额的4%奖励;
(二)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500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
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保基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并报政府审批后,对举报人再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件承办部门是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股、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县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和工伤失业保险服务中心。
第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股负责核实举报件,一经查实由各部门完成《隆回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支付确认表》的审核确认,再及时发放。举报人不能亲自领取的,可由他人领取,由他人领取的,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书、举报人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
联名举报的,由举报信件署名第一位人员办理举报奖励手续,提供其相关证件及资料;所获取奖金的分配由联名举报全体人员自行商定。
第九条 承办单位和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举报案件的管理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举报奖励的有关材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及时立卷归档,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第十条 对恶意举报、编造违法事实的行为,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举报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电话:0739-8156256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隆回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17日
来源:隆回县人社局、隆回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