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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隆回公安 2022/3/27 22:17:06

隆回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维护我县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依法精准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和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疫情期间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出入封控区、管控区或者在管控区内聚集,以及不按照政府规定要求擅自离开防范区或者在防范区内聚集的。

二、对不主动上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就诊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拒不接受社区报备、社会随访、检疫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居家隔离或者集中医学观察等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按疫情防控要求应当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拒不配合核酸检测或扰乱核酸检测秩序的。

四、新冠肺炎感染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的,疑似感染者、红码人员以及黄码人员不按规定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的。

五、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或故意登记错误信息、体温检测、场所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扰乱防疫秩序的。

六、按规定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

七、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的;或者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八、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假冒伪劣涉疫情防护物资的;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疾控防疫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九、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非法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一、伪造、变造、篡改、谎报核酸检测报告数据,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篡改的核酸检测报告的。

十二、其他拒不执行政府及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对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止疫情传播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打击违法犯罪公安机关不手软、零容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隆回县公安局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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