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之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之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现将本县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法予以公告牌证作废。请公示车辆所有人尽快到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以免影响其他车管业务的正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