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洞口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29日公布《关于洞口县重点水域禁止捕捞的通告》(洞政告〔2022〕28号),该通告明确规定:平溪河、蓼水河、赧水河、黄泥江四大河流干流水域,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0日0时止,实行常年禁捕。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尹某某于2022年7月12日使用电鱼机在石江镇黄泥江满竹村河段进行电鱼作业。三人所用的渔法、渔具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中禁用的方法及工具,破坏了渔业资源,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庭审中,三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水产资源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当庭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以弥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尹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合议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尹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管制一年,并没收作案工具,责令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在媒体上就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