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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法院案例|非法捕捞,三人获刑!

洞口法院 2023/3/6 11: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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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上午,洞口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洞口县石江镇土拱桥社区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地社区干部、群众百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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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法院审理查明,洞口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29日公布《关于洞口县重点水域禁止捕捞的通告》(洞政告〔2022〕28号),该通告明确规定:平溪河、蓼水河、赧水河、黄泥江四大河流干流水域,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0日0时止,实行常年禁捕。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尹某某于2022年7月12日使用电鱼机在石江镇黄泥江满竹村河段进行电鱼作业。三人所用的渔法、渔具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中禁用的方法及工具,破坏了渔业资源,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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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三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水产资源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当庭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以弥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尹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合议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尹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管制一年,并没收作案工具,责令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在媒体上就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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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江“十年禁渔”的第三年,还存在部分行为人因为对长江禁渔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禁用方法、禁用工具的规定了解不足,对禁渔区、禁渔期的调整了解不全面而实施犯罪。在庭审中,洞口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通过以案释法对被告人进行了帮教;在庭审后,洞口法院进社区、入乡村向当地群众宣传了环境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彰显了法律的惩罚和警示作用,更让群众懂得“竭泽而渔则无鱼可渔”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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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法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通过此次巡回审判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目的。下一步,洞口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同时探索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加强普法宣传,坚决筑牢生态安全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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