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因吸食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6月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17日被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8月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判处管制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9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四川省安岳县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020年5月26日至6月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陈某多次在安岳县奥鑫小区、阳光郡小区等地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000余元。
2020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陈某行至安岳县岳阳镇东大街奥鑫x区x栋x单元x号吴某家时,趁吴某家无人之机,采取由被告人陈某在门外望风,被告人张某利用技术开锁进入户内的手段,将被害人吴某家的一部价值270元的荣耀牌手机、一部价值440元的苹果牌ipad、一个玉观音吊坠及现金600元盗走;
同日,被告人张某、陈某行至该小区x栋x单元x号、xx号房,趁x号龚某家、xx号蒋某家无人之机,采用同样作案手段将被害人龚某家中的一部价值1440元的华为牌手机及少许现金盗走,将被害人蒋某家中的一条价值3576元黄金项链及现金1000余元等物盗走;
同日被告人张某、陈某行至安岳县岳阳镇东大街奥鑫x区x栋x单元x号赵某、文某租住房外,趁家中无人之机,采取同样的作案手段将被害人文某的一块万国牌手表、价值720元的8包大重九牌香烟及现金2000余元盗走;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张某、陈某行至安岳县岳阳镇香榭秀庭x栋x单元x号房,趁李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同样作案手段将被害人李某家中的一条铂金项链及现金4000元盗走;
2020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陈某行至安岳县岳阳镇阳光郡小区x幢x单元x号杨某家处,趁杨某家中无人之机,被告人陈某望风,被告人张某正准备技术开锁时,恰逢被害人杨某回家,二被告人遂逃离现场。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民警从被告人陈某处查获一块万国牌手表、一部华为牌手机,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文某、龚某。
安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