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隆回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隆回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在山界回族乡民族村等10个村修建S552大花至善缘亭公路,有两个标段占用的土地超出了批准红线范围,其中1标段超出批准面积13488.56平方米,2标段超出批准范围面积6982.92平方米,两个标段共超出批准红线范围面积20471.48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9001.13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面积4524.24平方米),非耕地面积11470.35平方米,不符合隆回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于2021年8月8日对其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8月22日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本局认为,隆回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准则》等法律法规,决定处罚如下:
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人民币柒万玖仟壹佰壹拾元<4524.24平方米*1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网点(账号:8401175000000****,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隆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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