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就能“日赚斗金”?错!出借银行卡就能“躺平赚钱”?
错!切记!凡是开出高价、高回报
向你“租借”银行卡、电话卡的人
都不怀好意
小心摊上大事!
经典案例近日,隆回县公安局罗洪派出所接到一条线索:“罗洪辖区群众邹某的一张银行卡涉及外省多宗诈骗案件,涉及诈骗金额累计达7余万元,其流水高达90多万元。”。接此情况后,罗洪派出所民警迅速侦查,发现该线索中提到的涉诈嫌疑人,也就是银行卡的持有人邹某,是一位年仅20岁的年轻人。
经典案例
民警来到邹某的家里找到邹某到派出所了解情况。面对民警的询问,邹某显得有些懵,“警察同志,我遵纪守法没有搞诈骗的,为什么这么多警察找我?”经民警耐心细致了解,邹某这才跟民警说了真话。原来,3月2,邹某在长沙某酒吧碰到多年未见的朋友李某,邹某向李某吐出自己的缺钱的窘境,“李某”向邹某推荐了一种可以挣快钱的方法,说是可以将自己平时不常使用的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开展转账业务,这样可以从中赚取一笔佣金。“人家公司的业务多,需要很多银行卡转账,咱们的卡闲放在家也不使用,还不如拿去出租挣钱呢。”邹某前段时间在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时加了“隆回微警”,学习了防诈识骗的知识,向李某说出了心底的担心,李某一听便说带你去外省借卡一天没有风险,邹某一听就动心了,很快他从身上拿出一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的银行卡)
第二日,李某租车带着邹某来到福建省,在李某的带领下,邹某上了“借卡人”的车。在车上,车内人员拿走了邹某的银行卡和手机,进行了一系列的操作,并称只要邹某配合,就能获得高额报酬。“问了我的银行卡密码、又说要用我的手机操作捆绑,有时还要人脸识别。”邹某向民警回忆说到,“虽然不知道他们在操作什么,但感觉应该是在干违法的事情,可是想一想有高额收入,就立马就打消了顾虑。”车子载着邹某走走停停兜了3小时之后,对方操作完毕,当场就给了邹某3000元现金。邹某拿着钱开心的回家了。邹某明知对方存在违法犯罪的行为却经受不住高额佣金的诱惑依然主动提供银行卡给对方使用其银行卡转账流水90万余元犯罪所得3000元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邹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目前邹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的侦查中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U盾及对公账户、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身份证件、银行卡、U盾、手机卡,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强化法律观念不要贪图小惠小利,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U盾及对公账户、手机卡,以免对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造成影响,如果因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公安机关一旦查实,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加强社会责任感发现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U盾及对公账户、手机卡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广大市民如有闲置电话卡或银行卡请立即注销或自行妥善保管若发现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报警处理?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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