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隆回县腾胜制砂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岩)执监字[2021]059号
经查,2018年8月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隆回县岩口镇大观村8组少批多占林地 4903.52 平方米建设雨水收集池、制砂设施、材料堆场,岩口镇人民政府受我局委托于2021年8月26 日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21年8月26日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隆(岩)执监字[2021)059 号,你公司在规的期限没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决定处罚如下:2、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限期 5 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武岗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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