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 出借银行卡给他人 可能构成犯罪!
记者 艾哲 通讯员 袁雪浪
近日,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2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日,被告人黄某找到被告人笱某,提出介绍笱某出借银行卡给他人转账,按照流水总额百分之一提成。笱某见来钱快,便答应出借3张银行卡。随后,黄某将笱某的3张银行卡拍照提供给上线“小张”(身份未查明)审核,通过后,2022年11月3日黄某开车将笱某送至“小张”指定地点,笱某将上述的三张银行卡、身份证、手机提供给“小张”进行转账。
经查,笱某出借的3张银行卡被用于结算网络诈骗资金,成为诈骗活动中收取被害人钱款的中转站,已查实有21名被害人上当受骗,在不到一天半时间内流水进账金额高达80余万元。事后“小张”给了笱某好处费1.04万元,给了黄某好处费2000元。案发后黄某、笱某将全部违法所得退还给了被害人王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笱某、黄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笱某、黄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笱某、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笱某、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笱某、黄某赔偿一名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
来源:邵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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