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邵阳市大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村干部侵吞扶贫款项、侵占村委会集体财物的案件,邀请50余名村(社区)干部参加旁听,庭审现场变为警示课堂,为农村基层干部敲响廉洁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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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8年1月,李某某担任大祥区某村主任期间,伙同时任村党总支部书记曾某某(已判刑)、时任村秘书覃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职务便利,私分易地扶贫搬迁征地款9万元,李某某分得2万元。
2019年1月,李某某伙同曾某某、覃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吞扶贫专项资金5万元,李某某分得1万元。2015年至2021年期间,李某某伙同伍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虚列开支、虚增承包合同、伪造领据等手段。
套取拨付的“安居工程”建房款、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等原属于村集体资金作为“备用金”,并多次私分“备用金”共计64.5万元。其中,李某某分得28.5万元。
法院判决:邵阳市大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扶贫款、易地扶贫搬迁征地款时,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村民委员会集体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应数罪并罚。
大祥法院一审以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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