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当事人因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大队拟对这批人员分别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可提出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的可申请听证(地址:洞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电话:0739-7238825),以上内容的《告知书》已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我大队现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和听证,公告期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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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二
下列当事人因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大队拟对这批人员分别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可提出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的可申请听证(地址:洞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上内容的《告知书》已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我大队现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和听证,公告期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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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三
下列当事人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大队拟对这批人员分别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可提出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的可申请听证(地址:洞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上内容的《告知书》已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我大队现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和听证,公告期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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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四
下列当事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大队拟对这批人员分别作出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可提出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的可申请听证(地址:洞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上内容的《告知书》已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我大队现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和听证,公告期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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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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