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2011年3月3日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为GF-2008-2601号,宗地坐落位置为桃洪镇城南食品工业园,面积为41.2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价款为371.038万元。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已于2020年11月17日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文号为隆自然资字〔2020〕15号。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报请隆回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我局决定依法无偿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 ,,,,,,,,,,,,,,,,,,,,,,,,,,,,,,,,,,,,,,,,,,,,,,,,,,,,,,,,,,,,,,,,,,,,,,,,,,,,,,,,,,
请你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