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将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除依法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住宿星级宾馆、购买不动产、出入境及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外,各相关单位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资质认证、国家单位和金融单位任职、入伍入党、公务员招考、职务晋升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和惩戒。对仍不履行义务的,本院还将依法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执犯罪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希望相关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欢迎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及其人身下落和财产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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