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逃避支付高额的中介费,直接与买房人签订购房合同,中介公司该如何维权?近日,洞口法院审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支付中介服务费59520元。
请看本期案例。基本案情2022年6月,张某因售房需求,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不动产出售委托合同书》,双方约定房屋售价为248万元,甲方须按售价3%的标准支付佣金,如果甲方私下和乙方介绍的客户进行交易,保证金将不予返还,还应支付房屋售价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通过张贴横幅、制作摆台等广告形式进行房屋出售宣传。不久后,中介公司带第三人袁某参观看了房屋并签订了《看楼书》,后张某私下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袁某。中介公司得知后,向张某发出《催告函》,要求其支付房屋总价3%的跳单中介费以及房屋佣金。张某不愿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
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2022年6月,张某因售房需求,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不动产出售委托合同书》,双方约定房屋售价为248万元,甲方须按售价3%的标准支付佣金,如果甲方私下和乙方介绍的客户进行交易,保证金将不予返还,还应支付房屋售价3%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通过张贴横幅、制作摆台等广告形式进行房屋出售宣传。不久后,中介公司带第三人袁某参观看了房屋并签订了《看楼书》,后张某私下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袁某。
中介公司得知后,向张某发出《催告函》,要求其支付房屋总价3%的跳单中介费以及房屋佣金。张某不愿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委托原告公司出售房屋,原告为其提供了推荐房屋、提供房源信息、带领看房等中介服务,双方构成中介合同关系。原告经被告同意,带第三人袁某实际参观了涉案房屋,被告张某接受并利用原告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后,却绕开原告转而选择私下与袁某直接订立售房合同,未按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张某应向原告支付房屋总价款248万×3%=74400元的中介服务费,该费用为原告按合同约定的预期可得利益,但考虑到原告未提供全部服务内容,故依据其提供服务情况,由被告张某向原告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的80%。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59520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委托原告公司出售房屋,原告为其提供了推荐房屋、提供房源信息、带领看房等中介服务,双方构成中介合同关系。
原告经被告同意,带第三人袁某实际参观了涉案房屋,被告张某接受并利用原告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后,却绕开原告转而选择私下与袁某直接订立售房合同,未按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张某应向原告支付房屋总价款248万×3%=74400元的中介服务费,该费用为原告按合同约定的预期可得利益,但考虑到原告未提供全部服务内容,故依据其提供服务情况,由被告张某向原告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的80%。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59520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中介公司的行为性质是服务,目的是促成买卖合同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在中介公司勤勉履责、促成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委托人享受了中介公司的服务,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应当恪守中介合同的约定支付中介报酬,而不应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又故意绕开中介公司私下进行交易,以实现逃避或减少支付中介费的不当目的。“跳单”行为有悖于民法典中的诚实守信原则,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中介方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绕开中介方进行私下交易也可能有交易风险,委托人将为其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作为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接受中介服务时,既要维护自身权益,也应充分尊重中介服务成果,无论是买卖合同的买方还是卖方,都应严格遵守契约精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中介公司的行为性质是服务,目的是促成买卖合同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在中介公司勤勉履责、促成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委托人享受了中介公司的服务,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应当恪守中介合同的约定支付中介报酬,而不应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又故意绕开中介公司私下进行交易,以实现逃避或减少支付中介费的不当目的。
“跳单”行为有悖于民法典中的诚实守信原则,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中介方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绕开中介方进行私下交易也可能有交易风险,委托人将为其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作为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接受中介服务时,既要维护自身权益,也应充分尊重中介服务成果,无论是买卖合同的买方还是卖方,都应严格遵守契约精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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