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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14名男女因这事,被刑拘!

隆回公安 2022/7/11 10:51:52
关于涉“两卡”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公告

当前涉“两卡”行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犯罪活动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电话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还会被予以信用惩戒,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户。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现将部分参与涉“两卡”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人员向社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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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男,20岁,隆回县花门街道花门社区人。因利用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交易流水合计约130万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李某,男,34岁,隆回县花门街道长岭社区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从中获利65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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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男,23岁,隆回县花门街道勤进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非法洗钱电信网络诈骗,从中获利20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罗某某,男,34岁隆回县花门街道勤进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非法洗钱电信网络诈骗,从中获利240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范某某,男,28岁,隆回县花门街道石门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非法洗钱电信网络诈骗,交易流水合计约25万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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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男,19岁,隆回县花门街道麒麟村人。明知是非法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大量收集电话为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从中获利,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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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男。18岁,隆回县花门街道曾家坳村人。明知是非法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大量收集电话为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从中获利,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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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男,35岁,隆回县花门街道长岭社区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从中获利两条硬中华香烟(价值约为90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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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楠,男,18岁,隆回县南岳庙镇太平新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从中非法获利250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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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某,男,24岁,隆回县南岳庙镇茅塘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从中非法获利350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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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甜,女,21岁,隆回县南岳庙镇乔罗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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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生,男,20岁,隆回县南岳庙镇南岳庙社区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从中非法获利180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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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波,男,33岁,隆回县南岳庙镇南岳庙社区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从中非法获利390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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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澜,男,28岁,隆回县南岳庙镇南岳庙社区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从中非法获利150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下一步,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对涉“两卡”人员,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彰显刑罚威严。
隆回县公安局
2022年7月8日
来源:隆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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