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资讯 为讨要赌债持械打人,这两个安岳人被……

为讨要赌债持械打人,这两个安岳人被……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1/3/15 15:05:38

被告人徐某

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2020年9月7日因赌博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尚未执行)。2020年6月13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

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潼**。2020年9月7日因赌博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尚未执行)。2020年6月13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

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2020年9月7日因赌博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6月13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经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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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2020年6月12日晚,被告人徐某、周某、姚某为向王某讨要赌债等,携带钢管、菜刀、斧头前往本市濮院镇××小区。在与王某商谈过程中,因被害人刘某1为王某出头,伸手夺取被告人周某手中钢管,被告人徐某、周某、姚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工具对被害人刘某1随意殴打,并进行拳打脚踢,造成被害人刘某1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1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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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被害人刘某1因三被告人伤害行为受伤在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建议伤后休息75天、护理一人15天、营养期限15天,造成损失为:医药费11741.32元、误工费11550元(154元/天×75天)、护理费2310元(154元/天×15天)、营养费450元(30元/天×1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15元/天×12天)、交通费300元(酌定),合计26531.32元。


经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姚某与被害人刘某1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被告人姚某自愿赔偿及补偿被害人损失共计15000元(已履行),被害人刘某1放弃对被告人姚某的诉讼请求,并出具了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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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徐某、周某、姚某目无法纪,相互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共同故意致使被害人刘某1受伤构成共同侵权,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并根据相关标准、证据计算,诉请的交通费酌情认定,诉请的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不予支持,故认定损失共计26531.32元。综合本案情况,三被告人应对被害人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且责任同等,因被害人刘某1与被告人姚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放弃相应诉请,故被害人剩余损失为17687.54元,由被告人徐某、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

三、被告人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扣除已羁押的2日,刑期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

四、扣押在案的菜刀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桐乡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五、被告人徐某、周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经济损失17687.54元,并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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