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腾龙,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现家住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茶场村**,身份证号:4326221973********,电话号码:137****538。吴谋龙,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电话:139****7199住址:湖南省隆回县石门乡合龙村**。
经查,你二人未经批准在隆回县花门街道办茶山社区茶山村1组占地土地6450㎡(其中农村宅基地2796㎡、采矿用地3537㎡、林地117㎡)修建临时钢架棚,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于2021年8月4日对你二人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1年8月14日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本局认为,刘腾龙、吴谋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鉴于2019年11月18日县自然资源局已受理刘腾龙、吴谋龙在花门街道办茶山社区茶场村1组已建临时建筑(延期)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申请,并进行了批前公示,后因政策原因暂停办理的情况,决定按边报边用标准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柒佰圆人民币(6450㎡×6元=38700元)。履行方式和期限:你二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网点(账号:84011750000000058,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隆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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