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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新宁县人民法院 2024/1/4 11:15:39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实现。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湘0528执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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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邓飞,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宁县高桥镇中房村5组47号。身份证号码:430528197804064057。

执行依据:(2021)湘0528民初2442号民事调解书。

尚未执行标的额:50650元

悬赏条件:举报人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得本院得以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以执行到位标的额的5%奖励举报人;举报人提供邓飞行踪并被本院采取司法拘留的,申请人承诺按照2000元/次奖励举报人。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同时,敦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期限:2024年1月1日0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739-4836783,联系人:李法官。

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


执行案号:(2020)湘0528执恢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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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双喜,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新宁县回龙镇兴隆村人,现住新宁县回龙镇井坡岭。

身份证号码:430528196010187392

执行依据:(2017)湘0528民初1429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标的额:75000元
悬赏条件:举报人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得本院得以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以执行到位标的额的5%奖励举报人;举报人提供李双喜行踪并被本院采取司法拘留的,申请人承诺按照2000元/次奖励举报人。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同时,敦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期限:2024年1月1日0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739-4836783,联系人:李法官。
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


执行案号:(2021)湘0528执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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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小光,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新宁县安山乡新安村6组,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东桥街租住房。身份证号码:430528198212105390。

执行依据:(2021)湘0528民初582民事判决书。

尚未执行标的额:83130元

悬赏条件:举报人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得本院得以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举报人奖励3000元;举报人提供王小光工作或居住线索并被本院采取司法拘留的,申请人承诺按照3000元/次奖励举报人。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同时,敦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期限:2024年1月1日0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739-4836783,联系人:李法官。

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



图文来源:新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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