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涉“两卡”行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犯罪活动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电话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还会被予以信用惩戒,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户。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现将部分参与涉“两卡”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人员向社会予以公告。
陈某,男,31岁,隆回县鸭田镇张家山村人。因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张某,男,20岁,隆回县鸭田镇平塘村人。因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谭某,男,33岁,隆回县鸭田镇福田村人。因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易某,男,21岁,隆回县鸭田镇古同村人。因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张某,男,34岁,隆回县鸭田镇寨李村人。因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郑某,男,22岁,隆回县鸭田镇鸭田居委会人。因提供自己名下的电话卡、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谭某平,男,23岁,隆回县鸭田镇张家山村人。因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