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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15人被判处刑罚,来自多个乡镇...

隆回公安 2022/7/25 15:12:30

关于涉“两卡”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公告

当前涉“两卡”行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犯罪活动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电话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还会被予以信用惩戒,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卡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户。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现将部分参与涉“两卡”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人员向社会予以公告。

刘某林,男,27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九龙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王某样,男,24岁,隆回县岩口镇油麻冲村人。因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欧阳某春,男,42岁,隆回县荷田乡大井村人。因提供自己的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阳某吉,男,19岁,隆回县六都寨镇坪溪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陈某营,男,27岁,隆回县滩头镇八龙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事拘留。

陈某伟,男,36岁,隆回县北山镇新屋村人。因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网络电信诈骗,从中非法获利5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肖某颖,男,32岁,司门前镇双龙村人。因提供自己的四张银行卡、一个支付宝账号和一个微信支付账号帮助他人用于非法资金支付结算,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3000元。

蒋某泽,男,24岁,隆回县三阁司镇胜利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市1600元。

彭某某,男,32岁,隆回县高坪镇石梅村人。因提供银行卡和电话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

廖某峰,男,20岁,隆回县大水田乡龙腾村人。因用银行卡转移非法资金,非法获利400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判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干元。

肖某博,男,19岁,隆回县周旺镇张家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谭某成,男,22岁,隆回县虎形山瑶族乡富寨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并从中非法获利80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罗某,男,21岁,隆回县南岳庙镇乔罗村人。因提供本人及其朋友的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范某某,男,28岁,隆回县花门街道石门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非法洗钱电信网络诈骗,交易流水合计约25万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陈某某,男,35岁,隆回县花门街道长岭社区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从中获利两条硬中华香烟(价值约为90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隆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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