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洋江镇又有人因买卖、租借银行卡、电话卡坐了牢!
关于涉“两卡”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公告
当前涉“两卡”行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犯罪活动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电话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还会被予以信用惩戒,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户。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现将部分参与涉“两卡”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人员向社会予以公告。
刘某,男,21岁,隆回县西洋江镇章几塘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并从中非法获利,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刘某林,男,28岁,隆回县西洋江镇章几塘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并从中非法获利,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杨某,男,26岁,隆回县西洋江镇南路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宁某鑫,男,29岁,隆回县西洋江镇石塘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宁某,男,20岁,隆回县西洋江镇桃梨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9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段某雄,男,22岁,隆回县西洋江镇石塘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并从中非法获利,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宁某洪,男,23岁,隆回县西洋江镇桃梨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并从中非法获利,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下一步,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对涉“两卡”人员,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彰显刑罚威严。
隆回县公安局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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