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岳县政协原常委、提案委主任李峰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由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峰在其担任安岳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其担任安岳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借与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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