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资讯 不该冲动!因琐事发生口角,安岳男子把工友脾脏打破,结果...

不该冲动!因琐事发生口角,安岳男子把工友脾脏打破,结果...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1/3/11 15:27:21

被告人李某

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暂住崇州市。2020年8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崇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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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9年11月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崇州市某玻璃厂内因琐事与工友钟某清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某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棒打在钟某清左侧腰部。后钟某清到医院检查,钟某清脾破裂并做了脾切除手术,2019年12月29日,经崇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钟某清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钟某清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后,被告人李某对被害人钟某清进行了赔偿,取得其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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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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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因口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身体健康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予以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经审查,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满三年止。限被告人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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