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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7家餐饮店老板被判刑,只因为干了这件事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2022/11/28 10:03:46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布告

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严惩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营造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成犯罪的良好氛围,现将本院判决的一批案件公布如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肖某,女,1990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新宁县金石镇古田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范某君,女,1988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新宁县金石镇水头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郑某平,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新宁县金石镇柳山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何某英,女,1962年5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宁县崀山镇黄背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何某,男,1991年4月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新宁县金石镇崀山商贸步行街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陈某群,女,1957年8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宁县黄龙镇黄龙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陈某锋,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新宁县金石镇春风路。
肖某在新宁县金石镇汽车西站对面经营新宁县东门口牛肉面馆,2021年3月份,肖某将购买的罂粟壳做的膏体放入卤汤中使用、并将卤汤放入凉拌粉面中对外销售。2021年4月9日,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肖某经营的店内的卤水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随后执法人员对卤水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卤水中检出可待因、吗啡、罂粟碱、蒂巴因、那可丁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范某君在新宁县金石镇园艺路随缘店一号门面经营“新宁县老字号东门老街特色牛肉面馆”,对外销售粉、面为主的食品,2021年4月6日,范某君使用非法获取的罂粟壳用于熬制卤水并掺入凉拌粉面内进行销售。2021年4月9日,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范某君经营的店内的卤水进行现检测,结果呈阳性。随后执法人员对店内卤水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卤水中检出可待因、吗啡、罂粟碱、蒂巴因、那可丁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郑某平在新宁县金石镇松园路开了一家“崀山特色牛肉粉面馆”早餐店,2021年3月29月至2021年4月9日期间,郑某平在熬制的卤汤内加入了罂粟碱,并用添加了罂粟碱的卤汤掺入店内销售的凉拌粉面里。2021年4月9日,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郑某平店内查货了掺拌了罂粟壳的卤汤并当场抽样送检。经检测,郑某平店内使用的卤水中检出可待因、吗啡、罂粟碱、蒂巴因、那可丁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何某英在新宁县崀山镇经营爱英早餐店,2021年3月下旬,何某英在制作卤水时添加了罂粟杆、罂粟壳,并将卤水放入凉拌粉面中对外销售。2021年4月8日,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爱英早餐店的卤水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卤水进行现场封存、送检,经检验,卤水中检出吗啡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何某在新宁县金石镇崀山商贸步行街D3号门面经营“新宁县喜洋洋烧烤店”,对外销售烧烤、麻辣烫等食品,2021年8月25日,何斌使用非法获取的罂粟壳熬制高汤底料,用于加工麻辣烫并对外销售,2021年9月3日,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何某经营的店内的高汤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店内高汤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高汤中检出吗啡、罂粟碱、那可丁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陈某群在新宁县黄龙镇经营“黄龙美味早餐店”。2021年3月底的一天,陈某群将一些罂粟添加在卤汤内,将卤汤添加到自己出售的粉面中,2021年4月8日,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黄龙美味早餐店”的卤汤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执法人员立即将卤汤抽样送检、经检验,送检的样品中检出罂粟碱、吗啡。那可定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陈某锋在新宁县金石镇御景花园正门旁边经营新宁县东门老街特色牛肉粉面御景店。2021年4月6日下午,陈某锋使用罂粟壳熬制卤汤,之后陈某锋将添加了罂粟壳的卤汤添加至凉拌粉面对外销售。2021年4月9日,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陈某锋经营的店内的卤水进行现场校测,经果呈阳性。随后执法人员对卤水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送检的样品检出罂粟碱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肖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8000元、范某君承担惩罚性赔偿金6300元、郑某平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0000元、何某英承担惩罚性偿金12000元,何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4000元、陈某群承担惩罚性偿金2000元、陈某锋承担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本院经审理认为,肖某、范某君、郑某平、何某英、何某、陈某群、陈某锋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安全罪,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肖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禁止肖某在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肖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二千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肖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8000元,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范某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禁止范某君在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范某君退缴的违法所得六百三十元子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范某君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300元,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郑某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禁止郑某平在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追缴郑某平的违法所得二千元,上缴国库;责令郑某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000元,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何某英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禁止何某英在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何某英退缴的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何某英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2000元,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伺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禁止何某在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何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何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000元,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陈某群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禁止陈某群在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追缴陈某群的违法所得二百元,上缴国库:责令陈玉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陈某锋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禁止陈某锋在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陈某锋退缴的违法所得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陈某锋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院长:吴又如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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