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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十日内连续抓获11人,都是因为....

隆回公安 2022/7/22 10:16:30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隆回县公安局六都寨派出所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决策部署,以“断卡”专项行动为抓手,坚持以打开路、以打促防,循线追踪、雷霆出击、抓早打小,十日内连续抓获11名涉诈人员,对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两卡”违法犯罪发起凌厉攻势,全力维护辖区大局稳定,保护人民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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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公安局长申智军指导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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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某1,男,38岁,隆回县六都寨镇马坪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等账户给他人用于转移电信诈骗犯罪资金,已于7月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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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阳某1,男,25岁,隆回县六都寨镇明德村人。因使用银行卡等账户帮助转移电信诈骗犯罪资金,已于7月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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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某2,男,33岁,隆回县六都寨镇飞蛾潭村人。因使用银行卡等账户帮助转移电信诈骗犯罪资金,已于7月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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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阳某2,男,32岁,隆回县六都寨镇明德村人。因使用银行卡等账户帮助转移电信诈骗犯罪资金,已于7月1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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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阳某3,男,40岁,隆回县六都寨镇金龙温冲村人。因使用银行卡等账户帮助转移电信诈骗犯罪资金,已于7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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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阳某4,男,38岁,隆回县六都寨镇明德村人。因使用银行卡等账户帮助转移电信诈骗犯罪资金,已于7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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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阳某5,男,38岁,隆回县六都寨镇明德村人。因使用银行卡等账户帮助转移电信诈骗犯罪资金,已于7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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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某,男,21岁,隆回县六都寨镇新民社区人。因使用银行卡等账户帮助转移电信诈骗犯罪资金,已于7月1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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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周某,男17岁,隆回县六都寨镇文武村人。因出售手机卡给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已于7月1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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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阳某6,男,23岁,隆回县六都寨镇三河村人。因使用银行卡等账户帮助转移电信诈骗犯罪资金,已于7月1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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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阳某7,男,24岁,隆回县六都寨镇三河村人。因使用银行卡等账户帮助转移电信诈骗犯罪资金,已于7月1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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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六都寨派出所将进一步落实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各项工作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宁,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警方提示

贩卖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等均属违法行为。银行卡开户人、电话卡开卡人如果将本人的银行卡、电话卡以出售、出租、转借等方式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请群众务必保管好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以及对公账户等,不要随意转让或倒卖,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两卡”具体是什么卡?

1、手机卡:既包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2、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二、“两卡”违法犯罪有什么危害?

1、“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还会用来进行网络贩毒、网络赌博。

2、这些钱大部分都是通过买卖的银行卡走账,难以追查和打击,每年因诈骗、网络赌博而上演的家庭悲剧不计其数,对我国的社会治安和家庭幸福造成了严重威胁。

三、涉及“两卡”违法犯罪人员的惩戒措施有哪些?

凡是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个人银行账户、企业对公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联合人民银行对相关人员实施惩戒措施:

1.信用惩戒。中国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录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

3.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4.法律处分。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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