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到2023年8月31日,户籍在我校招生区域内的适龄儿童。
①适龄儿童本人的城区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一致,且父母为户口簿户主。如不一致,以其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就读学校的依据。
②城区常住户口适龄儿童的父母在城区有多处房产的,以其现在居住地作为确定就读学校的依据。
③城区常住户口适龄儿童的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依据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确定就读学校:
a.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随军有困难的。
b.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
c.孤儿、烈士子女。
d.适龄儿童和法定监护人户口均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一起,且父母确无住房,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即户籍所在地址的住房产权所有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主也可为监护人)。
e.法定监护人均丧失监护能力或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适龄儿童必须与委托或指定监护人共同生活(需提供有效法律证明文书)。
符合上述相关条件者,家长(或监护人)需准备好以下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在线申报:父母或监护人、适龄儿童的户口簿,房产证或依法签订的购房合同、契税纳税凭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