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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旅馆业治安管理的通告

隆回县公安局 2023/5/2 10:13:34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经营安全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旅客住宿实名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旅馆,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店、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度假村、培训中心、家庭式旅馆、酒店式公寓等,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旅游民宿、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二、旅馆经营应当通过公安机关的许可,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特种行业许可证》登记的内容应与旅馆实际经营情况相符,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变更情况,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四、旅馆应当通过人工查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居民身份网络验证”等技术手段查验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并如实登记、保存住宿信息。

五、住宿信息包括住宿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入住房号、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

六、旅馆应当严格做到接待未成年人“五必须”要求:

(一)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二)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三)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四)必须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五)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七、旅馆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传送住宿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

八、旅馆应当通过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采取其他措施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传送住宿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

九、旅馆应当依法履行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应当确保安保人员和监控室值班员全天24小时在岗,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全天24小时运行,视频监控信息保留30日以上;安保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定时对旅馆公共区域进行巡查,建立巡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十、旅馆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电线和违规用电用火;不得擅自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旅馆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十二、住宿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登记;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不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毒品、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跣刀等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带入旅馆;

(五)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十三、旅馆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规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到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或予以取缔:

(一)未获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二)变更登记未备案的;

(三)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和旅馆从业人员信息的;

(四)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放任散发涉黄卡片行为的;

(六)从事涉黄涉赌涉毒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隆回县公安局

202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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