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4〕4号),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实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现将我县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予以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事业单位法人存在以下问题的,可以向新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投诉举报:
1.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
2.?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不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不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5.??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6.?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未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7.?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不一致;
8.?有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有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不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11.?登记管理信息和年度报告未按时公开的;
12.?其他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
投诉举报方式:
电话:0739-4822252
通讯地址:新宁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邮编422700)
????附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