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资讯 隆回袁某干这事获利500元,被刑拘了!

隆回袁某干这事获利500元,被刑拘了!

隆回公安 2022/9/29 14:40:32

出租银行卡、电话卡

1天300元,10天3000元

转得越多赚的越多

时间短,挣钱快

如果你看到这样的赚钱的广告

你心动吗?


2022年9月,隆回县公安局罗洪派出所在侦办一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过程中,通过对涉案资金的分析研判,发现罗洪镇某一男子存在出租银行卡、手机银行获利的嫌疑。

9月21日,罗洪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击,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袁某。经突击审讯,袁某如实供述,赚钱心切的袁某为谋取利益,多次出租名下手机银行,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刷“流水”“洗钱”,经查通过其名下银行卡的涉电诈资金流水达100余万元,袁某从中获利500元。


图片
目前,袁某已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被惩戒的后果

按照规定,金融机构要对涉及买卖银行卡的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这意味着,受到惩戒的人员在被惩戒期间:


不能使用手机银行转账、买理财、充话费

不能随意扫码支付

不能网上购物

不能使用微信收发红包

不能随意点餐叫外卖

不能线上购买火车票、飞机票等


简单来说,就是被惩戒人想给别人转账哪怕1分钱,都要跑到银行网点排队拿号到柜台办理。而且,一旦被惩戒,在个人征信上就会有污点,以后贷款或者申请房贷、车贷都会受到影响。惩戒期满后,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隆回公安局罗洪派出所
对涉“两卡”人员的
打击工作仍在持续进行
请广大群众遵纪守法
莫被“来路不明的金钱”诱惑
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自身“两卡”不能出售
他人“两卡”更不能买卖
生财有道
切勿以身试法

民警提醒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阅读 1608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