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当事人因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3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大队拟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当事人可提出申辩,符合听证的可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地址:洞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电话:0739-7238825)。公告期满后,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下列当事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大队拟对其作出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当事人可提出申辩,符合听证的可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地址:洞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告期满后,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每日按照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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