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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检方最终答复:39袋鸭毛引发“持续30年的申诉”

邵阳第一时间 2020/9/11 10:39:55
我们今天坐在一起,就是想通过公开答复的方式,就本案向你做一个全面的释法说理,把事实讲明,把法理讲透,希望你能够彻底理解,从此解开心结,放下执念,不要将时间和精力放在信访上,息诉罢访,安度晚年。在9月8日召开的叶某某刑事申诉案公开答复会上,邵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黄雁峰正在为申诉人叶某某进行最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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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心结未解 申诉人执着信访——“我就是不能理解,都以暴力手段抢了我的东西了,怎么能不是抢劫罪呢?”

叶某某系一起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刑事申诉案的申诉人。因曾某某涉嫌抢劫一案,先后向县、市、省检察院提出申诉,县、市、省检察院均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叶某某仍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后,认为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对曾某某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并无不当,决定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叶某某仍就该案继续信访,已持续30年。

案件发生在1990年。因多次向叶某(申诉人叶某某之弟)追收欠款未果,在得知叶某某收购了52袋鸭毛后,曾某某等人前往叶某某所住旅社找其追收欠款并发生了争执,争执中,曾某某等人对与叶某某同行的戴某某实施了殴打。在相关机构调解未成后,曾某某于1990年11月27日上午把叶某某存放鸭毛的货房强行打开,要求在场的叶某某清点鸭毛数量并运走了39袋鸭毛,共计1505斤,价值7197.5元。事后,曾某某曾先后到多个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向叶某某两人发出信函,希望妥善解决纠纷,直至数月后鸭毛开始变质才将鸭毛变卖。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曾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由于无法理解曾某某不构成抢劫罪的原因,叶某某先后向县、市、省检察院提起申诉,开始了漫漫信访之路。


申诉人提出诉求 检方回答令人信服——“申诉案件的依法处理是检察机关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本案的依法依规处理就是检察机关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最好诠释。

我国刑法采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构成抢劫罪,客观和主观条件缺一不可。具体到本案,从案件事实和情节来分析,曾某某非法扣押你的鸭毛是为了索取债务,并不是想非法占有你的鸭毛,尽管索取债务的手段违法,但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你的鸭毛的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成立条件,不构成抢劫罪。因此,原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正确的。”在认真听取了申诉人叶某某及其家属的发言后、详细了解申诉理由及诉求后,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覃娟平为申诉人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务求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使申诉人清楚了解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条件,解开心结、放下执念。


“这个案件最让我感到惋惜的是,申诉人叶某某原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妻贤子孝,但他在本该享受天伦之乐的年纪,因为长年执着于进京上访,让全家人在经济上和身心上都跟着受累,其甚至为了赡养费问题与子女对簿公堂,导致家庭不和、众叛亲离,实乃舍本逐末之举,很不值得。”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负责人许雁军在公开听证会上如是说。


针对叶某某亲属提及的经济困难等诉求,街道办负责人也进行了详细的回答,表示党委政府会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给予适当的救助和解决。


答复会结束后,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将《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告知书》当场送达给申诉人叶建国,并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书及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终结告知书一并移送给北塔区委政法委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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